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浚翊選任辯護人陳世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822號、111年度偵字第1919號、111年度偵字第1920號、111年度偵字第1921號、111年度偵字第198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286號、111年度偵字第2597號、111年度偵字第3416號、111年度偵字第3417號、111年度偵字第3920號、111年度偵字第39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丑○○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給身分不明之人使用,可能為他人實行詐欺犯罪,並用於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本質、去向及所在,使其行為不易遭人追查,竟基於縱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封面拍照,連同中信帳戶網路銀行密碼及郵局帳戶提款卡密碼,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於傳送上開資料後之某時,接續至某便利超商以宅急便方式將上開郵局帳戶提款卡寄予該員,以此方式容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上開2帳戶(無證據證明丑○○明知或可得而知係3人以上共同為之,及有未成年人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上開2帳戶資料後,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前揭郵局帳戶及中信帳戶後,旋即將未及圈存之匯款提領或轉入其他帳戶使不詳之人取得該犯罪所得,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本質、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甲○○、子○○、癸○○、丁○○、乙○○、卯○○、己○○、戊○○、丙○○、寅○○、 温玉蓮 、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苓雅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烏日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一第87至91、109至113頁,本院卷第157至159、163至165頁),附表所示之人因被詐騙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之郵局帳戶或中信帳戶之情節,各據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陳述綦詳(出處詳參附表),以及附表「卷證出處」欄所載證據在卷可稽(出處詳如附表),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所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另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各編號所示詐騙手法內容、匯款時間、匯入帳戶有所誤(漏)載或欠缺等處,均依卷附相關證據予以更正、補充如附表各編號加註底線部分所示。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自始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約定提供郵局帳戶及中
信帳戶,並同時將2帳戶存摺封面照片、中信帳戶網路銀行密碼及郵局帳戶提款卡密碼,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與對方,再將郵局帳戶提款卡寄出等情,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出處同前),且別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各別起意分次交付,是依有疑利於被告解釋原則,認被告係出於單一幫助意思,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寄出本案2帳戶資料,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一罪。起訴書認應予以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以接續犯,論以一罪,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幫助正犯詐騙附表所示
之人,侵害渠等財產法益,同時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及所在,製造金流斷點,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檢察官就附表編號8至13所載事實所為移送併辦,分別係附表
編號8至13所示之人因被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所交付之中信帳戶,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得併予審理。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衡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圖一己之利,交付本案2帳戶資料,幫助不詳之人實行詐欺、洗錢犯罪,致附表所示之人分別受有程度不一之金錢損失而難以尋回,亦利用金融交易便利性,製造金流斷點,使檢警難以查知詐欺、洗錢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助長詐欺、洗錢犯罪之猖獗,誠無足取,惟念被告本案所為僅構成幫助犯,非實際施行詐術之人,附表所示受害金額實非其所能控制,主觀惡性與正犯仍屬有別;另參酌被告之前案素行,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及迄今未與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致其等所受損害尚未獲得任何彌補,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67頁),與公訴人及告訴人戊○○、甲○○、卯○○、己○○、癸○○、乙○○與被害人壬○○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1至79、89、1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未扣案之帳戶資料、提款卡,雖係用以收受、提領本案詐欺
款項之工具,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然被告所申設之上開2帳戶已遭凍結而無法使用,已無沒收之實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並未獲得利益,亦未提領前揭帳戶內
之金錢(本院卷第165頁),且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本案犯罪所得或已收受對價之相關資料,依有疑利於被告解釋原則,不宜逕予認定其犯罪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佾德提起公訴,檢察官於盼盼、廖榮寬、陳筱茜移送併辦,檢察官庚○○移送併辦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手法內容匯款時間遭詐騙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卷證出處1告訴人甲○○於111年1月5日某時許,假冒「饗食天堂」電商客服人員,向甲○○佯稱因設定錯誤,需按其指示匯款始能解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5日20時48分29,985元郵局帳戶①甲○○111年1月5日調查筆錄(偵一卷第43至44頁)②被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一卷第31至38、115至127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一卷第49頁)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一卷第50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51頁)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54頁)⑦金融聯防機構通報單(偵一卷第59頁)⑧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67頁)2告訴人子○○於111年1月5日某時,向子○○佯稱可代為投資操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6日18時13分3,719元(111年1月7日已圈存60,665元;偵二卷第91頁)中信帳戶①子○○111年1月8日調查筆錄(偵二卷第11至15頁)②告訴人子○○網路銀行匯款通知擷圖1張(偵二卷第39頁)③告訴人子○○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影本(偵二卷第17至48頁)④被告中信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71至83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85至86頁)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89頁)⑦金融聯防機構通報單(偵二卷第91頁)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二卷第97頁)3告訴人癸○○於111年1月3日某時,向癸○○佯稱可代為投資操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1年1月6日20時44分②111年1月6日20時45分③111年1月6日20時46分①10,000元②10,000元③10,000元(111年1月7日已圈存60,665元;偵二卷第95頁)中信帳戶①癸○○111年1月22日調查筆錄(偵二卷第13至15頁)②告訴人癸○○網路銀行匯款通知擷圖影本3張(偵二卷第52頁)③告訴人癸○○提供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影本(偵二卷第49至67頁)④被告中信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71至83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87至88頁)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93至94頁)⑦金融聯防機構通報單(偵二卷第95頁)⑧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偵二卷第52頁)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二卷第99頁)4告訴人丁○○於110年11月26日某時,向丁○○佯稱可代為投資操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1年1月5日10時9分②111年1月5日10時10分③111年1月5日10時11分④111年1月5日10時12分①50,000元②50,000元③50,000元④15,000元中信帳戶①丁○○111年1月17日調查筆錄(偵三卷第27至29頁)②被告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55至270頁)③告訴人丁○○網路銀行轉帳通知擷圖影本4張(偵三卷第283至284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293至294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303至304頁)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卷第337頁)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三卷第339頁)5告訴人乙○○於110年12月初某日,向乙○○佯稱可代為投資購屋,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2月30日11時44分390,000元中信帳戶①乙○○111年1月7日調查筆錄(偵四卷第13至14頁)②被告中信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5至36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39至40頁)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四卷第41頁)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四卷第42頁)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卷第43頁)6告訴人卯○○於110年12月21日某時,向卯○○佯稱可代為投資操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1年1月4日11時57分②111年1月5日14時36分③111年1月6日10時15分④111年1月6日10時22分⑤111年1月6日10時43分①30,000元②30,000元③40,000元④40,000元⑤30,000元中信帳戶①卯○○111年1月6日調查筆錄(偵五卷第45至47頁)②被告中信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5至2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49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55至57頁)⑤告訴人卯○○存簿封面影本(偵五卷第59頁)⑥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偵五卷第67至75頁)⑦告訴人卯○○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影本(偵五卷第77頁)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81頁)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83頁)7告訴人己○○於111年1月5日某時,假冒「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人員,向己○○佯稱因設定錯誤,需按其指示匯款始能解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5日20時49分17,900元郵局帳戶①己○○111年1月5日調查筆錄(偵六卷第15至16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19至20頁)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21頁)④金融聯防機構通報單(偵六卷第23頁)⑤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影本(偵六卷第27頁)⑥被告郵局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29至33頁)8告訴人戊○○於110年11月23日某時,向戊○○佯稱操作證券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3日11時46分200,000元(111年1月7日已圈存60,665元;偵七卷第45頁)中信帳戶①告訴人戊○○111年1月24日調查筆錄(偵七卷第11至15頁)②被告中信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七卷第27至3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七卷第41至42頁)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七卷第43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七卷第45頁)⑥告訴人戊○○玉山銀行存簿封面影本1份(偵七卷第57頁)⑦告訴人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影本(偵七卷第59至75頁)9告訴人丙○○於110年12月20日起,向丙○○佯稱有明牌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6日11時38分66,000元中信帳戶①告訴人丙○○111年1月25日調查筆錄(偵八卷第9至11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八卷第19頁)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21頁)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八卷第23頁)⑤被告中信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八卷第27至39頁)⑥告訴人丙○○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影本(偵八卷第41至43頁)⑦告訴人丙○○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八卷第45至89頁)10被害人壬○○於111年1月5日前某日,向壬○○佯稱幫忙操作下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1年1月5日13時37分②111年1月6日9時59分①200,000元②250,000元中信帳戶①被害人壬○○111年1月18日調查筆錄(偵九卷第27至31頁)②被告中信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九卷第9至25頁)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九卷第33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偵九卷第35頁)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九卷第37頁)11告訴人寅○○於110年12月9日某時,向寅○○佯稱操作網路平台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4日13時2分500,000元中信帳戶①告訴人寅○○111年1月10日調查筆錄(偵十卷第9至11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十卷第13至14頁)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十卷第15頁)④被告中信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卷第17至36頁)⑤告訴人寅○○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十卷第37至92頁)12告訴人温玉蓮於110年2月間某日,向温玉蓮佯稱操作網路平台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4日9時37分100,000元中信帳戶①告訴人温玉蓮111年7月5日調查筆錄(偵十一卷第37至38頁)②被告中信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一卷第23至35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十一卷第41頁)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十一卷第47頁)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十一卷第51頁)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十一卷第53頁)⑦陳報單(偵十一卷第55頁)⑧告訴人温玉蓮提供之詐騙集團LINEID資訊擷圖(偵十一卷第55-1頁)13告訴人辛○○於110年5月6日某時,向辛○○佯稱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5日13時48分200,000元中信帳戶①告訴人辛○○111年2月24日調查筆錄(偵十二卷第29至34頁)②被告中信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二卷第13至27頁)③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偵十二卷第35至49頁)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相片(偵十二卷第52頁)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十二卷第61頁)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十二卷第67頁)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二卷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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