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然昕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0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郭然昕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台幣二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郭然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徵得法院同意並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後,當事人雙方就願受科刑範圍達成如主文欄所示之協商合意且被告認罪,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犯罪事實:㈠郭然昕明知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一「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亦不得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起至110年9月9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在花蓮縣○○鄉○里○街00號住處內,以通訊設備連接至蝦皮購物網站,以帳號「kotyo36」開設賣場,接續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至170元之價格販售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予不特定人。
適經警執行網路巡邏時察覺有異,於110年4月11日喬裝買家以165元之價格向郭然昕購入附表二編號6所示商品,經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商品後,於同年9月9日8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郭然昕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證據部分補充「蝦皮購物申登人資料、員警喬裝賣家訂購本案侵權商品之訂購紀錄及網頁擷圖、7-ELEVEN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被告寄件紀錄、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警卷第53、43至45、56至59頁,本院卷第206至207)」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四、附記事項: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然上開法條需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故修正後之上開條文屆至本案宣判時仍尚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現行商標法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如有前項可得上訴情形,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昂軒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珮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俞汝附表一:
編號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名稱商標圖案商標權人(均未提告)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1第00000000號HELLOKITTY及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19/06/15貼紙、汽車裝飾用貼紙、捲尺、手機裝飾品、手機吊飾、鍋墊、行動電話置放座、行動電話固定座、金屬製扣環、金屬製掛鉤、浴帽、圍裙、紙製廣告牌、留言板等物2第00000000號MYMELODY&Device119/06/15貼紙、手機裝飾品、手機吊飾、金屬製扣環、汽車裝飾用貼紙、金屬製掛鉤等物3第00000000號LittleTwinStars及圖119/06/15金屬製扣環等物
附表二:本案侵害商標權商品編號侵害商標權商品暨扣案物名稱數量侵害商標所憑證據1仿冒HELLOKITTY商標車貼6216件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商標⒈經濟部智慧財產權註冊商標第00000000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警卷第63至66頁)⒉萬國法律事務所所出具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75至80頁)2仿冒HELLOKITTY商標樹脂貼片1877件3仿冒HELLOKITTY商標捲尺53件4仿冒HELLOKITTY商標集線器520件5仿冒HELLOKITTY商標隔熱墊146件(含採證物1件)6仿冒HELLOKITTY商標立體車貼141件7仿冒HELLOKITTY商標指環扣21件8仿冒HELLOKITTY商標安全帶扣31件9仿冒HELLOKITTY商標浴帽41件10仿冒HELLOKITTY商標圍裙19件11仿冒HELLOKITTY商標停車卡32件12仿冒HELLOKITTY商標掛勾6件13仿冒MYMELODY商標樹脂貼片344件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商標⒈經濟部智慧財產權註冊商標第00000000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警卷第67至70頁)⒉萬國法律事務所所出具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80至81頁)14仿冒MYMELODY商標集線器77件15仿冒MYMELODY商標安全帶扣8件16仿冒MYMELODY商標車貼128件17仿冒MYMELODY商標掛勾4件18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安全帶扣10件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商標⒈經濟部智慧財產權註冊商標第00000000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警卷第71至74頁)⒉萬國法律事務所所出具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82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