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 黃盈禎 上列當事人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⒉提出應受扶養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所得資料及其
他相關資料,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⒊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
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