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翔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翔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翔明知其汽車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18時29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段某處,經警方依法攔查,詎被告拒絕警方攔查,遂駕車逃逸,於同日18時29分許,沿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逃逸,被告因擔心遭前方車流阻擋,遂倒車逆向行駛並向左迴轉,欲再沿國光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而逃逸。被告行駛至國光路2段與至聖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紅燈直行,適告訴人 廖美旻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里區至聖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行經上開路口時,因閃避不及,遭被告駕駛上開車輛撞擊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手肘擦傷、左下背部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被告其餘被訴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即須告訴乃論;但告訴人已於112年10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韋仁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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