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翔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252號),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已具狀撤回告訴,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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