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04號原告乙○○
甲○○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號之1、之2等2棟建物,經本院93年度執字第6231號清償借款民事執行事件囑託朋笛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價之結果,其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02,000元、653,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5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