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其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台北縣新莊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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