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美迪傢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9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4月10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新台幣00000000元移轉予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而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又於94年11月22日將上開債權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已於94年12月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存證信函、信封及回執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