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551號聲請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甲○○
之4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551號聲請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甲○○
之4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