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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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即具保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千元,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