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3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未據原告於所提書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程式尚有未合,惟其情形可以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