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3以後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新台幣102萬元,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支付命令部分),嗣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不足部分之裁判費用新台幣10098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美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