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被告甲○○
順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耿宏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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