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二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四一四號、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二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一七、九六七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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