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41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共計壹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2
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共計1.6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1.6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1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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