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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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加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4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