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美麗 、林金俊、 林佩宣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1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