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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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261號),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639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均係計程車司機,詎被告竟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路○號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前,因排班糾紛而徒手毆打告訴人,並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側眼眶挫傷及撕裂傷,以及左眼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於99年3月10日以書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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