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7,950元(計算式:10,880元×4平方公尺=43,5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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