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典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Deff」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殼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郭明典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7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Deff」商標圖樣手機保護殼1件確係仿冒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各1份在卷可憑,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