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債權人 蔡政璜 債務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康柏德 債務人台灣家樂福前鎮瑞隆分公司債務人 莊正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康柏德、台灣家樂福前鎮瑞隆分公司、莊正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康柏德、莊正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家樂福前鎮瑞隆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四、請依債務人送達處所數檢送聲請狀繕本。
五、請釋明本件請求給付及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陳明其具體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