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楊明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明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明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違約金一期之計算單位(年、月或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