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營偵字第1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進預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他人舊輪胎之犯行,卻不思悔過,以正途賺取金錢,見告訴人疏於注意,竟貪圖小利竊取告訴人所有舊輪胎4條(約新台幣400元),並將之變賣,對告訴人造成損失,所為實不可取,兼衡未賠償告訴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正面)、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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