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 劉天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仁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