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5號原告 莊隆 和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查原告本件起訴狀中,除漏載被告機關地址外,亦未載明被告機關代表人為何人,是有違誤。原告既以「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為被告,則應載明被告機關地址為「臺南市○○區○○路0段0號」,並應填具該局之代表人,即局長「 張政源 」為被告機關代表人及填具以被告機關地址為代表人住址後,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含應補正部分)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二、原告起訴狀僅載起訴理由為:「法條之立法精神被誤用,執法有偏差,本人將於開庭說明當時情況」等語,並未就違規行為之事實部分,及原處分機關裁罰有何不當,作出具體敘述,為利於被告答辯及以免遲滯訴訟程序,應補正本件起訴理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淑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