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因當事人間「借款利息之計算」及「已償還本金之計算」,仍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