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高博泰 被告甲○○被告乙○○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廖志堅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契約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所憑之授信總約定書第三十一條,載明因該契約涉訟時,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朱嘉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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