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蕭碧宗律師被告丙○○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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