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桃園縣桃園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燦炫 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零柒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裁定更正同年三月十九日本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一二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前開裁定業分別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及同年四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