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偉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22925、22926、30532號,101年度偵字第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偉業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蕭偉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此等最輕本刑分別各為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犯行次數甚眾,又被告於面臨如此重刑訴追下,其逃匿以求卸責之心勢必更為強烈,而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8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5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被告之羈押期間雖將屆至,惟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又被告所涉犯行分別各屬最輕本刑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等情,已如前所述,且被告就其本案犯行,並經本院於101年12月28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則被告於面對如此重大刑責之下,其逃匿飾責之動機當益屬強烈而具有逃亡之虞,是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及刑事執行之順利進行,應自102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洪瑋嬬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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