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智字第16號原告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 原告証聲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原告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原告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原告 何繼源
周志華 賴麗美 章世和 曾思銘 賴晉楷 葉一麟 李銘杰 上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複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
江健彰 被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蔡行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㈠除原告李銘杰以外之其餘原告於採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
如八大、年代、緯來),扣除節目音樂部分百分之五十後,為何剩餘百分之五十之分配比例以93年6月10日(即原證十三)分配金額之比例為依據,而非以請求年度(92年、93年)上開電視台全部廣告音樂總檔次與原告個人檔次比例計算。
㈡原告李銘杰於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為何係採單曲計算方式,而非採取與其他原告相同之計算方式。
三、被告應說明下列事項:㈠91年至93年12月31日收取之使用報酬如何分配予各會員(
請詳細說明分配方式及計算方式),並提出各次分配之收入及各會員受分配之金額。
㈡請提出使用報酬之分配方法全文(自91年迄今)。
㈢請說明92年八大及93年八大、年代、緯來使用貴會廣告音樂會員音樂著作之總檔次及各會員之各別檔次。
㈣請說明94年台視、中視、華視、民視、衛視、國家地理、
三立、中天、八大、TVBS、TVBS-N、TVBS-G、緯來各電視台使用貴會會員之廣告音樂總檔次及各會員使用檔次。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