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抗告人即原告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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