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91號原告 吳鏡如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蕭盛文 律師被告 周建屏 訴訟代理人陳鎮律師
李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2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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