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三號
上訴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七字第一一五六三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後,始能確定計算本件上訴人損害額,裁定命在該強制執行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指稱之上訴人主張其損害額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七字第一一五六三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價額,始能確定計算其損害額云云,縱然屬實,但顯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尚不相符。經核其抗告主張,尚非無據,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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