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勞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上訴人國軍左營醫院法定代理人 趙遲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工法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黃科瑜~B3法官林健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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