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勞訴字第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黃清江~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