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29號),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年聲字第322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定應執行刑5年,業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20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2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80506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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