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聲請人 吳麗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5,7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6+1)×34×10=5,78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19樓?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原聲請狀所附之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僅至民國102年10月31日)及每月繳交房租10,000元之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共同分攤家庭生活費用支出?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伙食費5,000元、生活雜支1,2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單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其扶養費部分,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得共同分攤扶養費支出?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除每月工作收入外,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若有,亦請提出完整之補助轉帳存摺影本,並敘明每月受領之補助金額,及受領期間。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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