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被告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一六四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⑴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被告丁○○係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改良燈泡之結構」係原告享有新型第一一八五五0專利之產品,未經原告授權,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二年間起連續擅自仿照上開產品製造出售,並批發銷售予被告丙○○、甲○○轉售圖利,致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原告因被告共同侵害上開專利權,爰依專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如訴之聲明所載之損害。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並未犯罪,原告之請求無理由。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丙○○、甲○○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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