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1歲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分別淨重玖點柒伍貳公克、叁點肆玖零公克、壹點陸陸貳公克、壹點陸玖貳公克、壹點捌捌叁公克,含空包裝袋伍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合計淨重18.48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8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8月24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分別淨重9.752公克、3.490公克、1.662公克、1.692公克、1.883公克,空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0981000108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