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偵字第101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結婚」之DVD光碟玖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01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之盜版「結婚」之DVD光碟9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24日以96年度偵字第101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7年12月23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全卷確認無訛。而扣案之盜版「結婚」之DV
D光碟共9片,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是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