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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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丙○○
乙○○甲○○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伍仟元(算式: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150平方公尺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5900元/平方公尺=8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