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撤緩偵字第196號、第19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竹簡字第885號),裁定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90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民國96年6月30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與被告乙○○、案外人 劉傳銘 (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聯絡,於97年1月13日中午12時40分許,無故侵入告訴人 黃正雄 所有、位於新竹市○區○○路○○○○號之工廠內,嗣於上址為警當場查獲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乙○○2人均涉有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正雄告訴被告甲○○、乙○○2人侵入住宅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甲○○、乙○○2人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黃正雄於98年8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885號刑事卷第14至16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