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9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伍肆柒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90年度毒偵字第138號(聲請書漏載案號,應予補充)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47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員警於民國90年1月11日17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街○○○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0.82公克)。被告經依本院90年毒聲字第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6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783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2年12月29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47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0981000174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