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徐滄田 訴訟代理人 王文琦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徐滄田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陳威羽 ,惟陳威羽嗣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日已喪失法定代理權。被上訴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為徐滄田,有被上訴人九十年一月十日第十一屆第八次會議紀錄在卷可稽。
三、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被上訴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既為徐滄田,依法自應由徐滄田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祥祥雲~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