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東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大門玻璃、水池玻璃,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砌磚鎚貳支、木棍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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