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八一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熊祥雲~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珊~F0~T40┌──────────────────────────────────────────────────────┐│證券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月娟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壹拾貳萬柒仟柒佰│AA三二七一00│││││山分行││柒拾壹元│九││├─┼─────────┼─────────┼───────────┼────────┼────────┼──┤│2│陳月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壹拾貳萬柒仟柒佰│AA三二七一0一│││││山分行││柒拾壹元│0││├─┼─────────┼─────────┼───────────┼────────┼────────┼──┤│3│ 羅源鳳 │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二月十日│伍萬壹仟叁佰玖拾│RB七八二0二二│││││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