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傷害、毀損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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