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破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財產狀況說明(含現值)暨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與動產登記證明文件,及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六十二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具提出資以證明其所餘財產價值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與相關證明文件,並列明所有債權人、債務人債權債務清冊,致無從決定聲請人是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情事,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破產法第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