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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